

记者了解到,该案当事人彭某为赣州某小区业主,江西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系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彭某已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及地下车位租金,依法享有对应车位使用权及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
2024年某日4时许,彭某小区所在区域遭遇极端强降雨天气。本次降雨短时雨强,雨量强度高,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冲击远超国家标准最高级别的“特大暴雨”级别。受小区外部公共区域积水倒灌、小区内部雨水汇集双重影响,大量雨水快速涌入小区地下停车场,造成包括彭某车辆在内的数十辆停放车辆严重受损。经核查,彭某受损车辆乘员舱进水,积水水位介于仪表台工作面与车辆顶棚之间。
据了解,此次极端降雨引发大范围城市内涝灾害,除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被淹外,小区周边道路、沿街商铺、园区出入口及内部地面均出现数十厘米深度的积水,影响区域广泛。
事故发生后,彭某认为物业公司未依法履行小区安全保障义务,未尽防洪防汛、风险提示职责,应对其车辆财产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此,涉案物业公司辩称,此次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公司已全面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相应的责任,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义务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其一为结果性服务义务,涵盖园区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等基础服务内容;其二为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行为性义务,具体包含事前危险预防、事中危险消除、事后损害救助三大核心职责,是物业履职的关键核心义务。
本案中,彭某所在区域3时至4时已突发特大暴雨,气象风险逐步升级,但涉案物业公司直至当日6时34分,始终未通过任何方式向地下车位业主发布暴雨预警、车辆转移及防汛避险提示。法院审理认为,突发性特大暴雨虽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范畴,但该类气象灾害区别于地震等瞬时性不可抗力事件,具备清晰的发展演变过程,存在可供预判、处置、减损的时间窗口期。在该窗口期内,及时通知业主转移车辆、落实防汛排水措施,能够大大降低甚至避免财产损失。
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物业服务机构,相较于普通业主,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极端恶劣天气期间,物业夜班值守、园区巡查人员应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全面落实预警通知、应急处置等安全保障职责。涉案物业公司未履行事前危险预防义务,服务履职存在明显服务瑕疵,且该服务瑕疵与业主车辆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关联,依法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不可抗力的客观影响、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社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多重因素,法院最终判令涉案物业公司赔偿彭某车辆损失3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进一步解读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减轻可能会产生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关证明。
法官认为,自然灾害虽属典型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自然灾害均可成为民事主体的绝对免责事由,需结合灾害特性、事件发展过程、合同履行条件、双方预见及防控能力综合判定。针对暴雨、台风等具备渐进发展过程、存在应急处置窗口期的极端天气,物业公司需在自身专业预见、风险防范能力范围内,全面履行预警告知、业主通知、人员疏散、险情救助等主动作为义务。若因物业未尽安全保障职责,导致业主财产损失未能及时管控、持续扩大,物业公司一定要承担对应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判决既依法追责、督促物业履职尽责,又结合客观灾情合理划定责任比例,未对物业公司苛以过重法律责任,兼顾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