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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2月份天长27家企业(个人)因侵权或假冒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年份原浆”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来源:爱游戏app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13 18: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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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年份原浆”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种白酒计137瓶[“5年原浆”4瓶、“献礼原浆”36瓶、“进贡坊原浆窖龄6”56瓶、“原浆古法酿造8”16瓶、“原浆柔和8”17瓶及“原浆柔和8”8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在不锈钢压力表产品合格证上使用未注册的康博电仪及图形商标,并在商标右上角标注®的行为,实属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董金梁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香烟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物品尚未对外售出,在烟草专卖法和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实与提供证据,认识态度诚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予以考量,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六节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调查人建议责令董金梁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提出如下处罚建议:罚款1051元。

  四、天长市汊涧镇曼可基汉堡店未按规定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天长市汊涧镇曼可基汉堡店购进使用“九华山福谷”米面未按规定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五、天长市张铺镇天正李怀珍食杂店未按规定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天长市张铺镇天正李怀珍食杂店经营“达利园”派蛋黄味注心蛋类芯饼未按规定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六、天长市汊涧沿河日杂商店未按规定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天长市汊涧沿河日杂商店经营“德力兴”牌氨基酸蜂蜜饮品未按规定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电视机用红外遥控发射器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实与提供证据,认识态度诚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予以考量,参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电视机用红外遥控发射器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实与提供证据,认识态度诚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予以考量,参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吴春松销售假冒“五粮春”牌注册商标的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来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1.(1).①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电视机用红外遥控发射器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实与提供证据,认识态度诚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予以考量,参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周玉财在未经我局核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电子配件回收厂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诚恳接受我局处罚的态度,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第五节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假冒“狼爪”运动衣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及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2.(1).①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被依法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件假冒”狼爪”运动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假冒“CAMALON”衬衫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及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1.(1).①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被依法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件假冒“CAMALON”衬衫;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李永军在未经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天星卫生室从无证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假冒“苹果王”皮带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及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2.(1).①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被依法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条假冒“苹果王”皮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假冒“苹果王”皮带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及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2.(1).①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被依法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条假冒“苹果王”皮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假冒“口子窖”酒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1 .(1). ①目“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依法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8瓶假冒“五年口子窖”酒和12瓶假冒“六年口子窖”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干照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违法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了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调查人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裁量内容, 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假冒“耐克”棉鞋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及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1.(1).①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的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及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第1.(1).①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被依法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双假冒“耐克”运动鞋;

  二十六、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釜山服务区销售配料表标签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配料表标签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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